2022云南成考專升本民法測驗題6
本文是2022年云南成人高考民法練習題,需要的同學可自取。
四、論述題
1.區分本代理與再代理的法律意義何在?
答: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權的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將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項轉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為的代理。區分本代理與再代理的法律意義主要在于,再代理的成立須具備特別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再代理的成立須具備以下條件:(1)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不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得轉托他人代理。(2)須經原代理人授權。再代理人是由原代理人選任的。須由原代理人授權。原代理人對再代理人的授權.不能超越其代理權限。若不是由原代理人授權,而是由本人直接授權的,不成立再代理,而發生本代理。(3)須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時報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其同意。再代理人雖是由原代理人選任的,但其仍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人為代理行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所以再代理須征得本人的同意。事先未經本人同意,事后及時報告本人時,若被代理人同意,則成立再代理;若被代理人小同意,則不成立再代理。再代理成立的,再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的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否則原代理人應對其轉托的第三人的行為后果承擔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即由于急病、通訊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擴大損失,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的,即使事后被代理人不同意,也發生再代理的效力。
2.論代理權行使的原則。
答:代理權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權的行使應遵循以下原則:(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內積極行使代理權。行使代理權,是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代理人的職責。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內積極行使代理權,而不得消極不行使。這是代理人履行代理職責的基本要求。代理人怠于行使代理權的,構成其義務的違反。依據法律的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權的行使是以為被代理人取得利益為目的的,因此,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應當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不得為自己的利益計算。代理人為代理行為時應盡相當的注意,以免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委托代理人不得擅自變更被代理人的指示,不得擅自轉托他人代理。代理人應及時向被代理人報告代理的情況,并將在代理中受有的利益及時轉交給被代理人。因代理人未盡注意義務,擅自變更被代理人的指示等而使被代理人受到損失的,代理人應負賠償責任。(3)合法行使代理權。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不得逾越代理權限,也不得濫用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濫用代理權則為禁止行為。
3.論狹叉無權代理中第三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答:狹義無權代理中,第三人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第三人具有催告權和撤銷權是與本人的追認權相對應的,是為了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j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對等的原則,無權代理行為的相對人(即第三人)在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做出追認之前,應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合同法》第47條和第48條分別規定了無權代理的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的規定,第三人行使催告權和撤銷權,應以第三人與無權代理人為民事行為時不知其無代理權為前提。如果第三人明知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仍與其進行民事行為,則該行為的后果與本人無關。
第三人行使催告權應具備以下條件:(1)行使催告權應在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2)行使催告權應當有相當的期限,催告本人于期限內做出是否確認的答復。如果本人在該期間內未做出答復,則視為拒絕追認。(3)行使催告權的意思應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
第三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1)應在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2)第三人在締結契約的當時應不知行為人無代理權的情事;(3)第三人撤銷的意思表示一般應向無權代理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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